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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审批权限归属哪个部门?

时间:2024-03-21 15:24:11 实用文档 我要投稿

征地审批权限归属哪个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的规定,征地审批权实行两级审批制度。对于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征收,由国务院批准。除此之外的土地征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1. 国务院:负责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征收,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征收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审批。

2. 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需经国务院批准之外的土地征收审批。但不论哪一级政府进行审批,都必须遵循法定程序,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落实好补偿安置政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

征地程序中的听证会环节有何规定?

在征地程序中,听证会环节是一个重要的程序保障,旨在保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征地行为的公开、公平与公正。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涉及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等重大事项,应当依法举行听证会,听取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1. 听证会的启动:通常情况下,在制定或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或者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2. 听证会的通知:应当提前公告听证的时间、地点,并将听证事项告知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保其知情权。

3. 听证会的过程:在听证会上,各方当事人有权陈述意见、提供证据,质询对方观点,充分表达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意见。听证主持人应保证听证过程的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市、县人民政府拟订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公告期内,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2. 《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在作出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一)拟定或者修改基准地价;(二)编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三)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四)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

以上法律规定明确了在征地程序中举行听证会的必要性、适用范围以及具体操作流程,体现了国家对公民参与权和知情权的尊重与保障。

征地审批权限的归属明确体现在我国的土地管理法中,各级政府部门在行使征地审批权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与保护,同时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我们建议涉及土地征收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在操作过程中务必咨询专业法律意见,以符合法律法规要求,避免产生法律纠纷。